(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翁显臣与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显臣,杨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市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翁显臣,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安邦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杨晓波,男,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显臣诉被告杨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显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0.00元,减半收取34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