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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唐琛琛与被告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琛琛,宋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唐琛琛,女,汉族,住平利县城关镇。被告宋新平,男,汉族,平利县八仙镇某林场职工,住平利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琛琛与被告宋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琛琛于2015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琛琛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琛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琛琛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印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