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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永嘉县利明工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永嘉县利明工具有限公司,尤成武,蒋茹,麻荣银,陈宝瑛,柳臣林,林香妹,尤定恩,徐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281-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林显斌。被执行人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定恩。被执行人永嘉县利明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臣林。被执行人尤成武。被执行人蒋茹。被执行人麻荣银。被执行人陈宝瑛。被执行人柳臣林。被执行人林香妹。被执行人尤定恩。被执行人徐秀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永嘉县利明工具有限公司、尤成武、蒋茹、麻荣银、陈宝瑛、柳臣林、林香妹、尤定恩、徐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柳臣林名下牌号浙C×××××雷克萨斯汽车,已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尤定恩、徐秀英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田小区19幢711号房产,抵押他行,已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六岙村的房产,已查封,正由另案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上述财产查封有效期分别至2017年8月9日、2018年8月6日、2016年5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60618.9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永嘉县东海石油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正由另案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281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