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782号原告袁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3月18日生长子取名“徐XX”,于2011年11月16日生次子取名“徐X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原告自2013年无奈离家至今。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诉。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两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支付抚养费,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5月26日(农历四月初十)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9年3月18日生长子取名“徐XX”,于2011年11月16日生次子取名“徐XXX”。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外出未归。原告曾于2015年2月20日到本院起诉离婚,后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撤回起诉。原、被告婚生长子徐XX现身患××,需长期服药治疗。以上事实有人口登记卡、(2015)赣城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裁定书、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已有八年之久,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应营造和睦的家庭环境,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婚姻倍加珍惜,对离婚持慎重态度。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告无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确已破裂的程度。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魏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