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志祥与张明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9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祥,男,汉族,1991年12月13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陈志祥因与被上诉人张明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长年在外务工,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温江区,所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中县,但其主张自己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温江区,并在原审中提供了一份“租房协议”欲证明其主张,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印证而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现上诉人在二审中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对该“租房协议”进行佐证,本院仅凭该“租房协议”无法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就是在成都市温江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申明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