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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俊娥与张爱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娥,张爱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侯俊娥。委托代理人孟凡坤,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俊娥与被告张爱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娥撤回对被告张爱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俊娥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