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俊娥与张爱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娥,张爱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侯俊娥。委托代理人孟凡坤,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俊娥与被告张爱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娥撤回对被告张爱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俊娥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