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商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宁城西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字第289号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山海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952929-X。法定代表人郑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辉,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城西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兴胜巷8号1幢107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1050219-5。法定代表人陈江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夏明,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西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998元,由原告原告浙江省协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