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一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一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无业。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市中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少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来守梅审 判 员  栾峄峰代理审判员  曹怀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