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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小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小朱,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上诉人张小朱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鸠民诉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小朱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小朱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小朱撤回上诉;二、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民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