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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喻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甲,农民。2014年1月因赌博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500元。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7月18日,被告人喻某甲在平江县三阳乡大源村猪树垅、苗圃和安定镇江东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押“长沙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注从50元或100元起,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一场,雇请了卓某等人负责打水、放哨和发放车费,每场参赌人员有40-60人,被告人喻某甲按庄家10%、闲家5%抽取水钱,从赌场打水非法获利约二十余万元。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部门已追缴违法所得166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赌博工具骰子、扑克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款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卓某、向某、吴某、喻某乙等二十余人的证言;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喻某甲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甲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占南代理审判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方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