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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莫光伟与黄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光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莫光伟与被上诉人黄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莫光伟,被上诉人黄刚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莫光伟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