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海河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河,宁夏第一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河,系文安县海河建筑模板厂业主。被执行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宁,系该公司总经理。王海河申请执行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1日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海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玲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