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刑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水虎绑架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虎,刘XX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276号原公诉机关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水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汾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13日被汾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汾西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汾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水虎犯绑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汾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水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陈水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水虎年少时认为自己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夫家有过节,一直怀恨在心,产生了对其夫家进行报复的恶念。2015年2月1日晚18时许,被告人陈水虎为了实施自己的报复行为,驾驶白色昌河面包车窜至汾西县永安镇后加楼村,翻墙进入刘XX家院内,关掉电闸,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手套、口罩,头裹毛巾,持匕首进入家中,将刘XX按倒在地,为其戴上头套,用胶带捆绑住其双手,又持匕首将其挟持到车上,拉到后加楼村庙东侧的一废旧房屋内,又用胶带将其双腿捆绑后离开现场。后刘XX挣脱捆绑逃离。被告人陈水虎二次返回现场时,发现刘XX已经逃离,便独自驾车回家。另认定:被告人陈水虎在胁持刘XX的过程中致使刘XX手部受伤,在山西省太原市显微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用15882元。原判采信的证据有:1、张XX的报案材料及公安机关对张XX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1日晚,母亲刘XX在家中被人绑架后自己逃脱。2、公安机关对刘XX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1日晚18时许,自己一人在家,突然家里停电了,出门看时,一个蒙面人手持一把刀顺门进来,说:”你不要喊叫,不要动,动就捅了你,到洗煤厂找你家留去”,用胶带捆住我的胳膊,将我带到车上,拉到一窑内,又用胶带缠住我的脚和腿就出去了。我听见车开走了,便挣脱手上、口上、脚上的胶带,借着月光,走到我四叔家报了警。当时左手受伤,流了好多血。3、公安机关对张一X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1日19时30分左右,我从洗煤厂回到家,发现家里的院门半开着,电闸关了,我摁上电闸后,发现地上有血迹,我感觉不对,就分别给亲戚打电话找妻子刘XX。过了一会儿,我四叔打电话说刘XX到他家了。我去后见刘XX左手受伤,头上套个黑色帽子,身上、肩上有透明胶带缠着。4、公安机关对任XX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1日20时19分,侄儿媳妇刘XX突然推门进来,说:”四叔,赶紧给留打电话,我被人绑架了”。她进来时,头上戴着一顶黑色线帽子,双手在前绑着胶带,右手按着左手,流着血,肩上也缠着胶带,脸色不好,被吓着的状态。5、公安机关对贾XX的询问笔录,证明贾XX系陈水虎之妻。陈水虎有外欠,具体有多少自己不知道。自己因打黑彩也有6万元的外欠。6、公安机关对陈水虎的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2月1日下午18时30分,陈水虎一人驾驶面包车,带上黑色手套回到后加楼村,进村后,换上事先放在车里的灰白色裤子和黑色羽绒服,然后回到自己家中拿了一把匕首。大约19时20分左右,陈水虎到了刘XX家走的油路边,带上匕首、黑色头套、宽胶带、一条旧毛巾、一个口罩从西侧院墙爬上去,从厕所顶上下到院子里。经过观察,感觉家里可能是一个人,接着陈水虎关掉电闸,这时听见刘XX准备开门,在她开门的同时,陈水虎持匕首也冲了进去,并相互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将刘XX仰面推到在地,并说:”别动,动了就要了你的命”,然后将刘XX扶起坐到炕头边,刘XX说:”你要钱,我给,我箱子内有钱”,陈水虎说:”你有几个钱”。陈水虎用准备好的头套戴在刘XX的头上,并用胶带将她的双手缠住,说:”你别,吭气,配合好”,将刘XX带到车上,拉到本村庙东陈XX家废旧房屋第三间。进去后,又用胶带将她的双腿缠住,并说:”你不要叫,我一会就回来了”,然后就开车往县城走,在车行至涧底时,陈水虎害怕出人命案,又返回到陈XX院内时,发现人已逃脱了。陈水虎绑架刘XX的目的是为了报复。7、临汾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棉签提取中心现场可疑血迹、棉签提取第二现场可疑血迹、提取第二现场透明胶带上的可疑血迹、作案面包车上提取的黑色棉外套、灰色西裤上的可疑血迹、受害人刘XX身上提取的透明胶带上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受害人刘XX,在排除同卵双生及外源性污染的情况下,支持该血迹为受害人刘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日扣押了匕首、皮鞋、衣服、面包车。9、户籍证明,证明陈水虎的身份情况。10、出院结算单、收据、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医药费明细单和病历,证明刘XX受伤后在山西省太原市显微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去医疗费用15882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水虎为了满足自己的报复心理,以造成刘XX家人恐慌与恐惧,采取捆绑、胁迫的方式,将刘XX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鉴于被告人陈水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赔偿,其家人也能积极交纳赔偿金,因此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15882元,住院护理费为900元(1009)、住院误工费1144元(46407÷3659)予以支持,交通费酌情考虑2000元,以上各种共计赔偿各项费用199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水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叁仟元;二、被告人陈水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9926元。上诉人陈水虎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只是采取捆绑、胁迫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将其作为人质,亦未向其亲属索要钱财,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水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对被绑架人的忧虑,以达到报复的目的,采取捆绑、头套蒙面、持刀威胁等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被害人刘XX,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应构成绑架罪。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水虎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鹏代理审判员 王永良代理审判员 贾宏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