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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兰粉社、崔候兰、崔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10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兰粉社,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崔候兰,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彦平,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458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兰粉社、崔候兰、崔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614013.72元及利息113728.16元,执行费8590元。在执行中扣押了被执行人兰粉社所有的陕A-81E**路虎牌越野车,因兰粉社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故本院委托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88957元,并委托神木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卖而流拍,在第一次保留价的基础降价18%,本院又委托第二次拍卖,即保留价为¥728944.74元,亦因无人竞卖而流拍。申请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格¥728944.74元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727741.88元,抵偿完毕后剩余1202.86元,用以缴纳案件的执行费8590元,案件执行费剩余7387.14元申请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2014)西莲证经字第4589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