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再付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付,黎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347号申请人杨再付,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黎仕全,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再付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杨再付借款本金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再付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