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州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周超军。被告: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曾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广州市气虹空气分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志强审 判 员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