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邓建伟与赵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伟,赵发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邓建伟。委托代理人郝瑞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发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伟诉被告赵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邓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邓建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 官 助���郭培植书记员 孙 玉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