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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邓建伟与赵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伟,赵发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299号原告邓建伟。委托代理人郝瑞强、陆浩星,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发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伟诉被告赵发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建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邓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邓建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 官 助���郭培植书记员 孙  玉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