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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柯雯与李志胜、段时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雯,李志胜,段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柯雯,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洪海,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志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段时秀,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柯雯与被执行人李志胜,段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8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胜,段时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