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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港商初字第745号 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诸葛晨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文化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辛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桥,该公司员工。 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生公司)诉被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肥城公司)、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被告肥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成伟、被告中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新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巨生公司诉称:2014年3月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柜式空调机组)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电公司承建的连云港新医药产业园展览中心通风空调工程供应中央空调机组,共8台,合同总价为26万元,交货地点连云港新医药产业园展览中心。2014年5月5日被告肥城公司、中电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新医药产业园展览中心柜式空调机组供货补充协议》,原告与被告肥城公司对原供货合同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同时被告中电公司承诺承担被告肥城公司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被告肥城公司所购的中央空调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被告肥城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尚有78000元应当支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肥城公司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78000元及违约金(以每延迟一日,被告按应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至起诉之日共计44天)34320元,共计1123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肥城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司未付款项78000元,这一数额属实,但我司不付款的理由为原告违约,具体为原告提供的设备上没有新风阀控制装置,空调机组风机没有温度控制装置。2015年1月15日安装完设备初步调试时发现了上述问题,我司两次发函要求原告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以免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原告没有解决上述问题。综上,原告如果不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我司有权拒绝支付尾款。 被告中电公司辩称:因原告违约在先,肥城公司才未支付剩余货款,因此我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司在与肥城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监督肥城公司的履约行为,对肥城公司与原告方产生的纠纷,也督促双方依据合同妥善处理。我司认为若原告能正常履行合同,我司有义务严格督促肥城公司支付应付款项,我司也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处理,履行好合同的后续事宜。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肥城公司(需方)与巨生公司(供方)签订《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柜式空调机组)供货合同》,一、合同内容:关于连云港新医药产业园展览中心通风空调工程中所需用的柜式空调机组现确定为浙江盾安品牌,设备供应由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供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供需双方自愿对下述产品需要和供给达成协议如下: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详见图纸)合同价格: 序号 名称 设计型号 供货型号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1 柜式空调机组 YSE20HD GII200(2)WBZL/G 1 具体设计参数详见附表 2 柜式空调机组 YSE25HD GI240(2)WBZL/G 1 具体设计参数详见附表 3 柜式空调机组 YSE36HD GI350(2)WBZL/G 2 具体设计参数详见附表 4 柜式空调机组 YSE36HD GI400(2)WBZL/G 1 具体设计参数详见附表 5 柜式空调机组 YSE36HD GI400(2)WBYL/G 1 具体设计参数详见附表 6 柜式空调机组 YSE36HD GI350(2)WBYL/G 2 具体设计参数详见附表 合计(台) 8 2、合同价总计260000元。3交货地点:连云港新医药产业园展览中心。4、供货期限及具体时间:签订合同后交货周期为40天。二、双方责任,需方责任1、负责提供设备的具体型号和技术参数,设备数量;2、负责设备交货后的组织验收及保管。供货责任1、负责按照需方提供的型号和数量和相关的质量要求按期交货;2、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设备的相关报验资料及施工维保技术资料;3、负责到场卸货、及设备报验,施工安装的技术指导;4、负责保修期内的设备发生的故障维修及保养。三、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按期全部设备运至现场,经业主、监理、总包及需方共同验收合格,报验资料递交签字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设备安装结束后支付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竣工结算完毕支付合同价的100(保修期为2年)。3、合同款只支付合同签订人(即签订本合同的法人委托负责人)。3、供方需提供增值税票,货款汇至合同签订的供方公司所提供的开户行账号。……四、保修及售后服务,1、质保期期限为自设备安装完成正式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故障及设备损坏,供方应无条件免费负责维修、主要设备原件应更换不能维修。保质期后至收取更换零件费用。2、供方承诺保证接到通知后24小时响应。质保期后供方保证对产品终生维护。六、质量保证,执行国家现行的有效版本规范标准。不仅满足本厂的技术要求更要满足设计和使用的各项技术规范要求(详见设计图纸)。主要的设备部件、电机,箱体板厚所用材质应生产前递交清单经业主监理总包方认可后方可制作,保证原厂产品。如设备正式运行后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影响使用时,由供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七、违约责任,1、签订合同后,供方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1%支付违约金;2、签订合同后,设备到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付款每延误一天,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欠款额度的利息。3、超过30天拒不支付应付合同款,按付款额度的1%支付违约金。4、单方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设备到场后验收不合格在工期内不能有效解决的,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赔偿金。……。另外,合同后附的参数对照标还备注:变频控制柜。 另查明,2014年5月5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后将名称变更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总包方、甲方)与肥城公司(分包方、乙方)、巨生公司(供货方、丙方)签订《新医药产业园展览中心柜式空调机组供货补充协议》,一、付款方式:1、货到现场之前3日内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2、安装完毕后15日内,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3、货到后的8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30%;4、竣工调试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5、保修期24个月,保修期自设备到场之日起计算。二、双方约定:1、交货期限为三方签订该协议在得到乙方正式通知设备可制作后30日内运至工地交货,设备到场后提交整套的报验资料3份。配合设备到场初验,保证业主、监理、总包、分包通过验收。2、设备运输由丙方负责,运输途中任何原因损坏均有丙方负责,带包装运输(防尘、防雨、防碰撞)。3、设备到场后丙方安排工厂技术人员协助乙方施工安装所需技术保障。4、乙方负责卸货,卸车之前的风险由丙方承担,卸车及之后的风险(仅限于设备的成品外观保护及看护)由乙方承担。5、丙方在结算第一笔付款前,应提交与设备生产厂家的采购订货证明文件。乙方在确认设备已经订货并能够保证工期后支付应付的合同款。三、违约责任,1、因丙方原因延期交货,逾期一天,丙方按未提供产品总价值的1%交纳违约金。2、前期应支付的两笔设备款(合计90%)乙方逾期付款,自应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承担逾期应付款部分总值的1%作为违约金。3、甲方负责督促乙方严格履约,并承担因乙方违约造成的连带责任。……。另外,涉案空调机组的设计施工说明图纸的第五项空调系统设计第3条空调气流组织形式中载明新风进风管上设电动阀门与空气处理机连锁,第4条控制方式中载明空调系统采用两管制,定流量运行,空调风机根据回风温度采用变频控制。 再查明,被告应付的合同总价为26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166000元,此次诉讼原告主张合同价30%的进度款78000元。被告拒绝支付剩余尾款,理由为原告供应的设备缺少新风进风管上电动阀门与空调处理机组联锁控制装置及回风温度变频控制装置。被告肥城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及2015年2月15日两次函告原告巨生公司空调机组存在的上述问题。原告称确实收到被告的发函,但原告认为上述两项装置不属于合同内要求的义务,原告没有义务为被告提供上述两项装置。 上述事实有购货合同、补充协议、图纸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购货合同及设备选型参数对照表、设计施工说明图纸,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空调机组应具备新风进风管上电动阀门与空调处理机组联锁控制功能(新风阀控制装置)及回风温度变频控制功能(温度控制装置),但原告供应的设备中缺乏上述两个装置,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巨生公司及中电公司连带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辩称提供新风进风管上电动阀门与空调处理机组联锁控制装置及回风温度变频控制装置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的辩解没有依据,因为图纸及参数对照表属于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图纸及参数对照表相互印证空调机组应具备上述两项装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可在解决上述问题后,再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元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