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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秀芳与张茂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芳,张茂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江秀芳,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茂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秀芳与被执行人张茂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茂义与申请执行人江秀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