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4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冬梅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冬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350号罪犯杨冬梅,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作出(2002)鞍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冬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冬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冬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25日,罪犯杨冬梅获得记功奖励七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冬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冬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海秋审判员 秦艳芳审判员 仉志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