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邬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50号原告:邬某,女。被告: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诉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邬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