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怀成与资中中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成,资中中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张怀成,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资中中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东林坝村新城15号楼附10号。法定代表人林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卿光友,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中磊建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张怀成与被告资中中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建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被告中磊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卿光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11月6日原告向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村委会承包了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54.88亩土地用于建设绿怡生态园,承包期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2013年原告外出承揽植物工程,2014年5月原告回到资中县后发现其承包的54.88亩土地中1、2、3号耕地被被告中磊建材公司占用,土地植被被破坏,22亩耕被用来生产砂石。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中磊建材公司停止侵害,从占有原告承包的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的54.88亩土地中的22亩1、2、3号土地中退出。被告中磊建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是在原告所称的土地上面,但是被告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诉争土地不是被告占用的。原告与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将该土地交给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时间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在2014年5月以前就被占了,被告中磊建材公司于2013年9月17日成立,2014年3月11日被告中磊建材公司进行了股权转让林燕才成为法定代表人,因此之前的事情与被告无关。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6日原告向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村委会承包了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54.88亩土地用于建设绿怡生态园,承包期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2014年5月发现其承包的54.88亩土地中1、2、3号耕地被被告中磊建材公司占用,用于生产至今。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将该土地交给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时间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日成立,2013年11月28日注销。2014年3月11日资中中磊建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谢唯一、彭飞、黄挺通过股权转让将包括位于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诉争土地上的砂石一厂在内的全部转让给林燕、郭歉秀。上述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资中县绿怡生态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土地承包合同、中磊建材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联营协议、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注销基本情况、土地租金领取花名册、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在本案中,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虽然原告张怀成与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联营协议未到期,但是因资中县东林建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注销,因此诉争土地使用权应属原告张怀成。被告中磊建材公司未征得原告张怀成的同意,占有其承包的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54.88亩土地中1、2、3号耕地。为此,原告张怀成起诉要求被告中磊建材公司停止侵害,退出原告张怀成承包的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54.88亩土地中1、2、3号耕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资中中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原告承包的资中县重龙镇泥巴湾村5社54.88亩土地中1、2、3号耕地退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怀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