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飘扬、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成,该公司职工。被告李飘扬,男。被告雷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飘扬、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