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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45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广水,该行员工。被告:王万利,1974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