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执字第0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韩飞与祁素娥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飞,祁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294-3号申请执行人:韩飞,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西村委会渔行村47号。被执行人:祁素娥,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双沟集156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80011024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233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素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祁素娥的银行存款47971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