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执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佑臣与张素田、刘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佑臣,张素田,刘伟,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343-2号申请执行人赵佑臣,农民。被执行人张素田,农民。被执行人刘伟,农民。被执行人张建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军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冀B×××××号轿车自行组织变卖,王贺林以15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贺林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