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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青州市公路局与李顺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公路局,李顺芳,任清礼,张涛,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628-1号原告青州市公路局。被告李顺芳,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清礼,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涛,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县鸿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市博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公路局诉被告李顺芳、任清礼、张涛、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县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桓台县鑫烨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安航物流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宇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顺芳驾驶的鲁H***84号(挂车号牌:冀DN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任清礼驾驶的鲁C***38号(挂车号牌:鲁C2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张涛驾驶的鲁CF17**号(挂车号牌:鲁C8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顺芳驾驶的鲁H***84号(挂车号牌:冀DN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任清礼驾驶的鲁C***38号(挂车号牌:鲁C2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张涛驾驶的鲁CF17**号(挂车号牌:鲁C8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