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19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赵建浩、安丘市酶制剂厂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赵建浩,安丘市酶制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934-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居民。被执行人赵建浩,居民。被执行人安丘市酶制剂厂。住所地:安丘市景芝镇东洼。法定代表人赵建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3284号民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丘市酶制剂厂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安丘市酶制剂厂所有在安丘市景芝镇东洼厂房内38立方米发酵灌6个等设备��详见查封物品清单);二、被执行人赵建浩、安丘市酶制剂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