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魏让斗与张文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让斗,张文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车垦民一初字第277号原告魏让斗,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被告张文明,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让斗与被告张文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让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自行和解,为此原告魏让斗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让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让斗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