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维星与张鹏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星,张鹏翔,刘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孙维星,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鹏翔,男,28岁,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刘超,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城区。原告孙维星与被告张鹏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需做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