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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维星与张鹏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星,张鹏翔,刘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孙维星,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鹏翔,男,28岁,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刘超,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城区。原告孙维星与被告张鹏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需做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