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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丙,孙某丁、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丙,孙某丁,梁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孙某乙,曾用名孙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原审被告:孙某丁,曾用名孙某某,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51********。原审被告:梁某某,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50********。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丙,原审被告孙某丁、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濉民一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15日,孙某丙承诺放弃申请执行原判决。同日,孙某甲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孙某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海    鸥审判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孙玉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    梦    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