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司徒劲存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徒某某,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保安员,住XXXX,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徒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徒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司徒某某与同事在开平市三埠卫民路御茶阁酒楼喝酒后,驾驶粤JQU4**号二轮摩托车途经三埠曙光路城市南广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广东省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9.2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司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徒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劳某玲的证言、查获现场及抽血过程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司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司徒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博维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张荫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