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招行初字第79号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明,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董希彬,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平、王磊,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刘晓志,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董建鹏,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晓志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杰红审 判 员 王新东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