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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素珍与沈年娣张荣喜凌国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素珍,沈年娣,张荣喜,凌国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钟素珍,女,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被告沈年娣,女,汉族。被告张荣喜,男,汉族。被告凌国师,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素珍诉被告沈年娣、被告张荣喜、被告凌国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三被告名下价值8万元的财产(币种:人民币,下同),原告以其名下车牌号为粤XXXX**本田思域车一辆及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现案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原告钟素珍名下车辆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钟素珍名下车牌号为粤XXXX**本田思域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