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商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王桂敏、魏晓江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英,王桂敏,魏晓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商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英,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昌邑市。委托代理人寇洪峰,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敏,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高新区盛世花苑*号楼1—****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晓江,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济南高新区盛世花苑*号楼1—****室。上诉人王桂英因与被上诉人王桂敏、魏晓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对王桂英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有误。本案诉讼前,王桂英曾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起诉王桂敏、魏晓江,主张其返还分伙款中的87000元,该案经二审终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在王桂英未主张协议无效、撤销及解除的情况下,主张王桂敏、魏晓江返还分伙款中的87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王桂英的诉讼请求。本案王桂英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王桂敏、魏晓江承担因不履行分伙协议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该诉讼请求与前案不同,且未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并非重复起诉。综上,原审漏审王桂英部分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宋海东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天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