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纪前与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纪前,宗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赵纪前,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宗海洋,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纪前与被执行人宗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按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中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