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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蔺玲与刘洪、张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玲,刘洪,张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蔺玲,女,生于1981年7月12日,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杨永达,男,生于1975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系蔺玲之夫。被告刘洪,男,生于1983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张辉礼,男,生于1976年7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玲与被告刘洪、张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玲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玲负担。审 判 长  邱绍春人民陪审员  胡友利人民陪审员  罗梦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