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蔺玲与刘洪、张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玲,刘洪,张辉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蔺玲,女,生于1981年7月12日,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杨永达,男,生于1975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系蔺玲之夫。被告刘洪,男,生于1983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张辉礼,男,生于1976年7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玲与被告刘洪、张辉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玲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蔺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蔺玲负担。审 判 长 邱绍春人民陪审员 胡友利人民陪审员 罗梦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