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执指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曹国强、胡秋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指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平。被执行人曹国强。被执行人胡秋英。被执行人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强。被执行人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浙杭商初字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人民币55146549.17元。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进行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四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名下无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国强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城站火车站新客站南侧二、三层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至今仍然无法成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曹国强、胡秋英、杭州东龙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曹国强名下有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城站火车站新客站南侧二、三层的房产可供执行外,暂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上述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后,均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执指字第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