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吕万明、胡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30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万明,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琤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吕万明召集人员在本市城区通江路佳迪会所七楼一个包厢内,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胡某甲、林某和许佳豪(已行政处罚)负责在赌场周围望风,当晚抽头人民币4000余元(下均指“人民币”)。后被告人吕万明支付被告人林某好处费200元,支付许某好处费300元。2015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吕万明在被告人金某甲经营的本市城区江滨南街听雨阁茶楼四楼8号包厢,召集人员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当晚共计抽头3000余元。被告人金某甲明知被告人吕万明召集人员赌博仍提供场地,并收取场地费1200元。2015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万明在被告人金某甲经营的听雨阁茶楼二楼202包厢,召集人员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林某负责望风,当天下午共计抽头4000余元。后被告人吕万明支付被告人金某甲场地费1000元。2015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吕万明在被告人金某甲经营的听雨阁茶楼四楼8号包厢,召集李某、洪某、徐某等人以押“牛牛”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林某负责望风,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9475元、个人赌资353470元(均已收缴)。案发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吕万明处扣押3425元,被告人金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200元,共计5625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吕万明向本院退缴5175元,被告人林某向本院退缴200元,共计人民币53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许某、李某、洪某、徐某、胡某乙、鲁某、吕某、陈某、邵某、虞某、王某甲、庄某、金某乙、程某、金某丙、周某、蔡某、杨某、吴某、王某乙、卢某、钟某、钟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涉案财物入库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复印件、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光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东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吕万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甲、金某甲、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万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万明、胡某甲、金某甲、林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某甲、金某甲、林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万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金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暂存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六百二十五元,及暂存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五千三百七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爱玲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杜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