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某娟与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娟,郭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32号原告郭某娟,女,汉族。被告郭某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娟诉被告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娟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梦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