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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某娟与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娟,郭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32号原告郭某娟,女,汉族。被告郭某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娟诉被告郭某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娟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梦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