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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舒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舒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祚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登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