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何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何学成,陈宝勤,何学明,段传斌,赵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何学成,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陈宝勤,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何学明,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段传斌,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永康,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学成、陈宝勤、何学明、段传斌、赵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永康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农贸市场改造工程1号楼××房权证号为临兰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