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夏勤与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勤,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874号原告夏勤,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黄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胜利路97号。法定代表人孙渝兴。委托代理人张敬,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勤与被告綦江县兴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勤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申请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6400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