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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7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73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屈勇,男,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现住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屈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屈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屈勇在银行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