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4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志与宋建勇、东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宋建勇,东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64-2号申请执行人薛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宋建勇,男,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东晓英,女,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薛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建勇、东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5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建勇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银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