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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付金梅与周会林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梅,周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付金梅,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周会林,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会林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付金梅,并将林下参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执字第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