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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任振亚与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亚,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1936号申请执行人任振亚。被执行人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靖江市靖江开发区新港园区永济港港口。被执行人刘苹。任振亚与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靖江市弘伟混凝土有限公司、刘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振亚借款300万元,支付结欠的利息70132元,合计30701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郭满秋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