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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冯松与刘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松,刘建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49号原告冯松。被告刘建堂,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无极县看守所。原告冯松与被告刘建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涛涛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松及被告刘建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松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218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建堂认可拖欠原告货款,数额记不清了,但给原告出具过欠条。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83350元的电脑。后支付部分货款。同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冯松电脑款2185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能够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货款21856元,应当及时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松货款21856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刘建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