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本申请执行魏明、张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本,魏明,张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马本,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马孝建,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魏明,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张露,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志强,该公司总经理。马本申请执行魏明、张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咸中刑终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由魏明、张露赔偿马本各项费用合计26548.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赔偿42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义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11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雒新锋 更多数据: